3.专家验收评价。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立项经费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立项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农村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二)转移支付项目。
所有转移支付项目按《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要求,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四、验收评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请先完成科技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评价材料。注意:采用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无需提供8-10的材料证明。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科技厅已签署的复印件)。
(四)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调整文件资料;需科技厅同意调整的,需提供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意见。
(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六)证明项目相关任务完成的附件资料。如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取得专利、软件、农林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复印件);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清单及复印件);获得科技奖励证书(清单及复印件),发表专著、论文清单;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用户意见书(复印件)等资料;建立的示范基地、带动农民增收须提供乡村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要有购销合同或纳税证明等。
(七)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审核验收需提供经费使用合规承诺书)。
(八)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审定)。
(九)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含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单复印单;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等;培训费支出须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花名册(县乡村、姓名、手机等相关信息齐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支出须提供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