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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遂宁市支持电网建设若干措施》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2-11-14 | 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遂宁市支持电网建设若干措施》。现面向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2日前将具体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运行保障科(联系电话:0825-2224081,电子邮箱:283210096@qq.com)。

 

感谢大家对遂宁市电网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遂宁市支持电网建设若干措施(送审稿)

 


遂宁市支持电网建设若干措施(送审稿)

 

为高效推进电网建设,确保电力送得进、落得下、用得上,为奋力筑“三城”兴“三都”,加速升腾“成渝之星”提供坚强的电力要素保障,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保障

(一)邀请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明星电力公司及县级供电公司列席市、县两级规划委员会,将相关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均涉及,不再单列)〕

(二)支持供电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调取、查询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及林业分布、自然保护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等。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报审通过的电力专项规划中已明确具体选址位置的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上图落地”,形成“一站(线)一档案”,并对规划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予以控制和预留。对于暂未纳入规划的急建电网项目,经初核不违反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设施邻避原则等相关强制性要求的,先行出具站址和通道初步意见,支持供电公司加快推进项目可研工作。后续采取规划选址论证方式解决站址和通道规划依据问题,同步修改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二、强化用地保障

(三)供电企业每年10月提出电网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报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按程序予以保障。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所在地统一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实施的全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际拆迁费用高于补偿标准的,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兜底。项目开工后,因补偿标准文件发生调整所产生的差价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依法组织开展变电站土地报批工作,取得土地征地批文后,迅速开展土地征迁,加快交地速度及时提供项目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简化行政审批

(五)开通电网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转外时间)完成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

(六)电网项目开工条件以发改部门的备案、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简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修复、变电站道路开口、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树木迁移(古树名木除外)等审批手续;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电力廊道树竹隐患修剪等审批手续;简化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对已建变电站不动产权办理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

(七)优化消防设计审查,可在电力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核准文件以及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建设单位须在消防验收时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供电公司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形成的技术审查报告,出具330千伏及以上电力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并会同供电公司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依据供电公司提供的变电工程消防验收现场验收报告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330千伏以下变电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大政策支持

(八)城镇规划区内公用电网项目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按原标准恢复,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市城区电力接入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按照《关于调整市城区电力接入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遂发改发〔2020〕218号)文件执行。架空输电线路穿(跨)越普通公路、河流、矿区,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收跨越费,构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九)城镇规划区内新建10千伏及以下公用配电线路,在已有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应采取电缆下地方式建设;没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如确需采用电缆下地方式建设的,由主张方负责建设地下电力通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进一步加大政府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所需资金保障力度,在管理模式、财政评审、进度款支付、结算办理等方面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压缩环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一)将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享受有关政策激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优化建设环境

(十二)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服务保障。及时提供电网建设项目支持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站址协议、路径协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社会稳定评估意见等;积极协调办理项目涉及的重大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江河等)、地下管网等相关协议;组织实施变电站项目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平等工作,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三)统筹谋划安排与电网项目配套的道路、电缆沟管、电力隧道、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优先纳入重点市政设施投资计划。加快推进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建设时序与电网建设项目相匹配,促进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加强运维保障

(十四)电力应急抢险时,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组织抢险的单位事后将采伐情况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需采伐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简化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优先保障采伐林木限额指标,积极配合做好林木采伐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十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工程物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规范保护区内建设和种植树竹审批流程,依法打击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法施工等行为,禁止种植可能影响电力运行安全的树竹。依法严厉打击电网建设过程中阻碍施工、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成立市级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统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电网建设有序高效推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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