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经信(经科)局,德阳经开区工信局:
《德阳市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已经市经信局党组2022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2日
相关附件: 德阳市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doc
德阳市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促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和《四川省“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等文件要求,聚焦我市建设制造强市战略工程,培育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建设德阳现代工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服务的企业主要是机械装备、食品饮料、材料化工和数字经济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能够实现“两个倍增一标杆”目标(即:企业营业收入实现倍增,研发经费支出实现倍增,建成低碳高质量发展标杆),有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特征的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区(市、县)建立德阳市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库,全市不超过30户企业。市级“贡嘎培优”企业(以下简称“培优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培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发展战略清晰,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团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属于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先进材料、通用航空、电子信息和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经济领域及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7亿元及以上。到2025年预计营业收入至少实现翻倍的企业。
(三)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达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到2025年预计研发经费支出金额至少实现翻倍且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2.5%,同时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得低于当年申报期水平的企业。
(四)优先支持已获批或者预计能够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绿色称号的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除外)。
(五)积极支持有资本市场融资计划的企业,或已获得直接融资(含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实现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等)的企业
(六)申报企业近3年以来没有发生重特大环境、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事件)。
第六条 对暂时不符合(二)(三)项,但所建项目在2025年前投产、预计营业收入达到14亿元及以上且未来能够满足研发经费支出等条件的新建制造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制造业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企业,也可纳入培优企业范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属地经信部门如实申报。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出具正式文件推荐初审合格的企业,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翻倍支撑点表。
(三)企业承诺书及真实性声明。
(四)其他支撑材料。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建议意见,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培优企业名单。
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一条 将培优企业纳入德阳市企业家“直通车”和德阳市30强工业企业重大问题会商工作机制范畴,采取“面对面”信息交流、“第三方”信息转报、“工具类”信息沟通等方式,对其提出的诉求给予积极服务。依法依规在政策扶持、资金安排、要素保障、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引育、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原则上推荐德阳市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递补申报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市级培优企业进行评估,对照发展目标、结合市场变化,对市级名单中目标偏差较大、增长速度偏低的企业予以调整,调整应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空缺名额按照认定程序,开展企业递补申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新的培优企业名单。对提供虚假信息,发生环境、安全生产、质量等重特大事故(事件),以及严重失信等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其培优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