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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资管处 | 发布时间:2020-01-21 | 2866 次浏览: | 分享到:

(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五、改进科技创新保障服务工作

(十四)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十五)强化政策执行。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本单位的操作办法,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鼓励中央在川高校和科研院所全面适用本政策。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各市(州)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级科研院所行政主管部门等)

(十六)健全创新失误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明辨为公” 为私,分清无心 “有意,判定无禁 “严禁,严格区分失误、错误违纪、违法的界线,努力形成支持大胆干、大胆闯,鼓励敢担当、敢作为的良好氛围。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的,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省级科研院所主管行政部门等)

(十七)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加快建立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强化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对违反重要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协议或弄虚作假,或擅自离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本文所指科研活动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类型。本文所指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直接接受省级财政资金资助开展上述活动,并接受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科研项目具体类型由各部门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界定,并按规定进行研发统计。本文所指科研人员,是指直接承担上述科研项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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