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卫健局、各区(市)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为更好的推进成都市救护车配置管理工作,市卫健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对《成都市救护车配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共同研究修订,现将《成都市救护车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原《成都市救护车配置管理办法(试行)》(成卫计办〔2018〕67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救护车配置的通知》(成卫健函〔2020〕48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成都市救护车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管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适应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8﹞44号)《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救护车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本管理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二)凡在成都市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三)国产救护车应当是列入国家公告的救护车产品,进口救护车应当是进口货物证明上标明“医疗专业用途”的产品。
第三条 凡经批准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救护车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使用范围,不得将救护车交由非本机构人员使用,加强对救护车及相关驾乘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部门相关规定。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救护车配置审核管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纳入公务用车管理的救护车车辆编制管理和车辆配备更新、调配调拨、处置审批管理;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救护车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和警灯警报器配置使用管理工作;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救护车日常调度和院前急救救护车使用信息统计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