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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 | 发布时间:2022-11-22 | 1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

(一)加快成都东部新区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在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将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新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外墙保温层及首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停车、通道等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新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立体绿化的,探索按一定比例折算附属绿地面积,折算计入绿地率。

(二)对注册在成都东部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承建或服务的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高装配率、智能建造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指导,推选报送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并积极争取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绿色建筑发展资金予以奖补。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获“国际碳金奖”、或其总承包的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获得“人居奖”等国际奖项的,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获得“天府杯”“四川省优质结构工程”等省级工程奖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管委会表彰

成都东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在综合考虑库内建筑企业的产值、税收、资质、奖项和影响力后,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两个类别,报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

三、其他说明

(一)本措施中所指适用于申报奖励扶持的产值、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不包括成都东部新区层面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所带来的数额;本措施中企业享受的各类奖励总和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成都东部新区产生的地方实际经济贡献;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对于已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措施优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按本措施取得奖金的建筑企业,自首次取得奖励起5年内迁出成都东部新区的,应退回全部奖金。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后,本措施所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别对应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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