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含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及保证担保类组合贷款)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相关质押登记,质押登记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不低于10项。
2.贷款已本息结清。
3.与“知贷通”平台签订《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放款凭证、结清凭证。合同中贷款项目除知识产权质押外还有其他质押物或抵押物的,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
5.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
6.与“知贷通”平台签订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7.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支持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对象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
(三)申报条件
1.企业通过质押、许可、二次许可、转让等方式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
2.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备案手续。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
4.融资企业与发起机构等签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协议、融资租赁协议等)。
5.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6.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7..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明。
8.企业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
9.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备案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10.涉及产品发行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经审核后,采用后资助方式予以资助。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三)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材料应当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得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