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标准
1.贷款利息补助:按照实际获得贷款时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
2.评估费补助: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担保费补助: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三项资助,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对象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
(三)申报条件
1.以有效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2.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备案。
3.通过“知贷通”平台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4.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质押等相关资料。
(1)贷款合同及该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质押合同。
(2)综合授信合同下发生的贷款,需提供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下的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及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
(3)通过融资担保类公司担保进行的贷款,需提供贷款合同、对应的与融资担保类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所有反担保措施相关合同。
上述合同中质押贷款项目除知识产权质押外还有其他质押物或抵押物的,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
5.贷款本金到账凭证、实际支付利息凭证(不含滞纳金)等。
6.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
7.贷款对应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
8.与“知贷通”平台签订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协议》。
9.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一)支持标准
1.对通过“知贷通”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办理质押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年度登记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不低于10项的,按照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实际放款金额的0.2%给予奖补,单个机构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业务所承担的评估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当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对象
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独立开展业务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