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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农业农村部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部 | 发布时间:2022-11-10 | 8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修订的畜牧法,重点围绕压实属地责任、保障养殖用地和加大财政支持等方面,强化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与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法律规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加快构建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一要落实畜禽产品稳产保供省负总责要求。建立健全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完善责任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指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二要保障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本地区畜禽产品保供任务,在编制地方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统筹解决好畜禽养殖用地问题。要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需求,搬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的,要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三要保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对于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畜禽养殖场户的行为,建立健全惩处措施;对于确需清退的养殖场户,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四要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将法律明确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种畜禽质量安全检验费用、畜禽标识费用等纳入相应地方财政预算,完善信贷保险政策,加大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牧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不断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四、抓紧开展配套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制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畜牧法,我部将抓紧组织制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办法制定过程中,请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全面总结基层经验,广泛听取一线养殖场户的意见建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份实际,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户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管理要求,并做好与畜禽养殖场管理措施的衔接。近期,我部将全面梳理畜牧法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实施情况,对不适应新管理规定和形势变化要求的,抓紧研究制修订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畜牧法为契机,及时组织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断完善畜牧业法治体系。

  五、广泛开展畜牧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宣传贯彻畜牧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要通过培训、讲座、研讨等方式,面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对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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