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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10-25 | 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精神,完善专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机衔接,结合四川实际,省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精神,完善专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机衔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相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第二条下列专利纠纷,经市场监管局调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一)侵犯专利权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三)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主持调解的市场监管局所在地有相关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对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线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笔录,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专利权权属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第五条 当事人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时,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签署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以下内容:

(一)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在市场监管局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行政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行政调解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若因为行政调解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行政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对协议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由笔误等情形造成的瑕疵或歧义除外。

行政调解协议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存在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八条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书。

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及时抄送主持调解的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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