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低收入老年人、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均统计具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其中,低收入老年人是指月/年度可支配收入属于本省(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或依据相关标准确定的低收入老年人;失能、部分失能是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或本地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失能及以上。
2.县(市、区、旗)、街道(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是指服务半径辐射县(市、区、旗)、街道(乡镇),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县(市、区、旗)、街道(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数量÷{县(市、区、旗)数量+街道(乡镇)数量}×100%
3.社区(村)层面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是指服务半径辐射社区(村),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
社区(村)层面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覆盖率=社区(村)层面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数量÷社区(村)数量×100%。
4.财政投入需提供相应预算指标发文等佐证材料。
5.政策措施有关内容,每项不超过300字。
附件2
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申报报告(模板)
一、工作基础
附件1涉及内容可略写。需说明低收入老年人认定标准以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评估认定标准,相关认定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点任务推进安排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1.现有工作基础。
2.下步工作安排。需包括:制定床位建设、服务质量管理流程规范;按程序遴选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老年用品销售配置主体及推进规范实施;按程序遴选家庭养老床位相关养老服务主体及推进规范实施;项目结束后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的措施安排。
(二)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1.现有工作基础。
2.下步工作安排。需包括: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量管理流程规范,按程序遴选服务提供主体;明确发展目标、惠及人群、服务内容及质量监管;项目结束后持续推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措施安排。
三、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机制建设安排
(一)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现有工作基础。
2.下步工作安排。需包括:在全面扎实开展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基础上,明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范围、服务清单、服务标准、供给主体、保障要素、质量监管等内容。
(二)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