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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政策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时间:2022-09-22 | 20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9 号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罗文

  2022年9月9日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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