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未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五)企业遵守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近三年未发 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重大违法行为。如出现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停止拨付资金, 取消该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 六)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报报告、审计、评估等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五、解释说明
( 一)本政策属于《 成都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的成都高新区配套政策,与 市级政策类似条款的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额包含了市级政策的支持, 经审核认定,超 出市级支持的部分由成都高新区给予支持。
( 二)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并根据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 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高管发〔2022〕4 号)中与成都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实质相重叠的事项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 则享受, 且不重复享受。
( 四)享受“一企一策”政 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高管发〔2022〕4 号)中相关政策(相同、类似或“一企一策”明确不能享受等)条款。
(五)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0 月 16 日起 执行 ,有效期与《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高管发〔2022〕4 号)一致。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 公 开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局 2021 年 9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