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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9-26 | 19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先行先试)
支持在医学城探索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鼓励建设产业化生产基地、医药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和交易中心。
支持医学城积极争取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
鼓励在医学城内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体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人事管理)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的局长、副局长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工作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第十七条(咨询机构)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医学城建设发展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内部管理制度)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机制)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向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医学城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向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机构代码)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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