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监督验收
1、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须提交完整作品。
(1)戏剧编剧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戏剧剧本。
(2)音乐作曲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乐谱、音频或视频。
(3)舞蹈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蹈作品视频;舞剧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剧作品或其中一幕的视频。
(4)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须提交不少于一个小时的个人完整演出视频。
(5)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创作作品,其中,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为:单件作品最长边不小于1.2米,且应为硬质材料;摄影作品单幅不小于20寸(0.4×0.5米),且应用专业级相纸打印;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创作作品。
(6)文艺评论人才项目须提交撰写的评论文章。
2、申报者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者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者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四川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3、申报项目立项后,推荐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4、申报者或推荐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暂停申报者申报资格或推荐单位一年以上推荐资格,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的。
(2)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3)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者。
(4)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5)工作调离四川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为“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推荐单位或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