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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发展飞地经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温江区投资促进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温江区投资促进局 | 发布时间:2022-08-31 | 2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飞地经济企业人才贡献奖励。鼓励飞地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包括科技创新人才、金融人才、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等)在温多做贡献,根据人才本人在温产生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在下一年度给予全额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每个企业获得人才贡献奖励人数累计不超过10人。(责任部门: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投促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各产业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

第八条 与飞地科创中心所在地政府开展合作,着眼产业链、创新链安全可控,建立合作机制、财税分成机制、数据统计分享机制,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跨区域协同建设产业合作园区和创新中心,招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共同提升区域产业链、创新链水平。对招引入驻合作园区和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同等公共服务和产业政策支持,保障入驻企业在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各产业主管部门、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

第九条 本政策相关支持及补助标准认定、激励资金核算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飞地经济企业除研发创新扶持资金不受限制外,在自然年度内享受的区级政策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温江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第十条 本政策实施期间,“飞地经济企业”同时符合温江区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就新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资金支持等资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个人或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飞地经济企业”,应承诺在温江区注册的市场主体经营年限不少于20年,并在温江区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负责经营,在此期间未经温江区政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等事项,应等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投促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辅导企业申报;会同各责任部门做好政策解释,按照区内政策审核办理服务相关要求予以审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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