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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发展飞地经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温江区投资促进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温江区投资促进局 | 发布时间:2022-08-31 | 2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按招引入驻企业在温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的产值营收、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核算,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型经济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省瞪羚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最高1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

(三)对招引入驻企业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到温江区产业转化生产的,且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项目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30万奖励。对招引入驻企业将药品注册证或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登记或地址变更至温江区内的,且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项目再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四条 鼓励本地企业在飞地科创中心开展异地创新。对本地企业入驻飞地科创中心开展异地创新的,其研发创新成果同等申报享受温江区政策有效期内的创新成果奖励、研发创新支持、租金奖励、高新认证、成长培育等政策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投促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五条 鼓励飞地经济企业产生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对入驻飞地科创中心的企业税收地在温实现,且自公司注册之日起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最长5年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奖励。(责任部门: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

第六条 飞地经济企业在温购置(租赁)产业用房补助。

(一)对飞地经济企业2022年1月1日后(含2022年1月1日)在温购置办公用房和标准厂房的,购置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按购房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园区管委会、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飞地经济企业”2022年1月1日后(含2022年1月1日)在温租用非关联企业办公用房和标准厂房的,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按照不超过实际租金给予最长3年租金补贴。(责任部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园区管委会、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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