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附则 38.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且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在本市的医疗卫生、健康保险、养老服务等领域的医疗健康服务企业、机构和协会,以及各类公立医疗、养老等医疗健康服务机构。 39.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支持政策与本政策条件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卫健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