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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7-20 | 2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市科技局起草形成了《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7月20日至7月26日),请于2022年7月26日18:3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法规科。

 联 系 人:伍思睿,唐海岽

 邮    箱:358863171@qq.com

 联系电话:0817-2666466


 附件:1. 关于《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2. 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doc

附件1.doc



附件2

 

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规〔2021〕12号)精神,为促进南充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依法注册在南充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化从事产业技术研究的机构。本办法所指独立法人资格,限于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类独立法人和社会服务机构类独立法人。

第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设运行

第四条  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或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主体责任单位,应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持续发展保障。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由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出资设立。出资设立新型研发机构要符合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产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创业投资和战略决策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注册为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注册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新型研发机构严格按照经过备案后的章程进行管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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