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县(市、区)、园区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 申报单位名称 | 创业创新基地名称 |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认定的文号 | 示范性简介 (限定15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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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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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在省(区、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 |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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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