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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政策来源: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2-06-27 | 3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绵经信企业〔2022〕348号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2〕228号)相关要求,现就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2019年至2021年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二)优先条件。

1.公益性强、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

2.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年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的,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年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的。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化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三)中央在川单位经在川上级部门同意推荐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事)业单位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同意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二)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

(三)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请于7月4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3)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报告(附件4)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经信局企业科,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三份,含word及PDF)一并报送。

(四)申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于7月10日前将申报红头文件、《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申请报告(附件4)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三份,含word及PDF)一并报送。

(五)申报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于7月11日前将申报红头文件、在川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申请报告(附件4)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三份,含word及PDF)一并报送。

五、资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二)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年度及“国家示范平台”字样。

(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联 系 人:王明璨

联系电话:2222709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42号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楼514室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2.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

荐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

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

 

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平台名称

服务机构名称
(须与申报单位盖章名称一致)

申请示范平台服务功能类别(不超过3类)

示范性表述(必填,总结提炼为150字以内)

注册地                                 






明确到区(县)






明确到区(县)

说明:(1)平台名称中,不得包含“国家”、“中国”、“省级”、“示范”等字样,须以“平台”作为名称结尾,如XXX平台。

      (2)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内,只能推荐1家,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的平台)。

      (3)同一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重复申报

(4)申请示范平台服务功能类别为《管理办法》明确的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共五类。


附件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推荐表





        示范平台承担单位名称:               

        推荐县(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制


推荐单位组织测评情况(随机抽取,不少于10家)



方法

□上门拜访  □电话询问  □网络互动  □书面征求  □其他



抽样企业名称

被访人员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接受服务内容

对所受服务的总体评价

很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对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4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制

目     录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表...........................1

二、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单.............................. ......X

三、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X

四、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表..................................X

五、示范平台相关情况说明................................................X

六、“一起益企”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总结..............................X

七、服务类别证明材料......................................................X

八、其它证明材料............................................................X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X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网址及备案号(已建网站的填写):

电子邮件:








注册资本   ____ 万元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性质

投资比例 %




































































上年末总资产____ 万元

仪器、设备数量    台(套),  购买价格      万元,  占总资产        %                                                         








服务场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自有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占总人数   %   








(二)运营管理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其中:      服务收入

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业户数(户)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三)平台服务能力及业绩








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









主要服务内容

服务规模(家、人/次)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合作资源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其他合作单位







































































(四)政府支持情况








得到政府扶持的情况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二、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购买时间

购买价格(元)

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备注:附相关设备照片、购买票据等。







 


    三、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毕业学校

职称

主管工作













































































































































备注:附人员学历、职称、社保交纳等证明材料。


    四、2021年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序号

服务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简述

企业满意度

主要收费方式(免费、低收费、全收费)

满意

不满意

































































































































































2021年共服务中小企业      家。 

备注: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年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的,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年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的优先推荐。并附不少于150家企业满意度调查表。


    五、示范平台相关情况说明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

(二)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三)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

(四)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五)平台服务特色(包括: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等方面的示范性);

(六)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七)下一步发展设想。

    六、“一起益企”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总结

    (一)5月份开展服务月活动情况(包括服务数量、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服务成效、经验做法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天府益企”——四川省“一起益企”系列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服务数量、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服务成效、经验做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情况月报填报情况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根据申报的服务类别,提供《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

(一)信息服务。

1、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情况。

2、线上、线下服务方式及能力。

3、2021年线下服务企业数量。(提供不少于150家服务企业名单及相关服务开展证明材料)

4、2021年开展信息服务活动情况。(提供不少于8场活动名单及相关活动开展证明材料)

........

    八、其它证明材料

(一)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资产总额、服务收入、服务人员情况、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比重、2021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服务满意度、2021年按照申报服务类别所开展的服务活动场次及服务企业数量及人数、中小企业服务月及“一起益企”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等);

(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四)与服务机构签定的合作协议(提供不少于10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申报承诺(加盖单位公章)

我单位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标准,现向审核部门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无弄虚作假现象;

2.本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如有伪造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4.本单位清楚并同意,本次申请提供的所有信息将向参与评审的专家公开,主管单位可以因评审本事项而使用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得本单位的同意;

5.如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本单位承诺以下事项:

(1)接受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市(州)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合理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接受规范管理。

(2)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申报服务过程中,不以项目申报成功与否作为收取费用条件,不按照企业获得项目资金额度的比例收取费用。

(3)按要求每月报送相关数据、定期报送服务工作总结;每年积极开展公益性(免费)服务;积极配合各级经信部门工作安排;配合做好中小企业调研、问卷调查等工作;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四川省的省、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评价。

 

 

申报单位:(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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