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

政策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机构: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时间:2022-06-22 | 27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第八条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第九条  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语言文化素养,自觉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第十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 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 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 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 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 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 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 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