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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2-06-17 | 1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办发服字〔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相关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建设,增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第四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为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据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考虑地区分布、高校类型和学科特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择优遴选第四批20家左右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高高校创新质量和效益,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申报主体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高校以及其他部门所属高校。

三、申报条件

(一)所在高校已建有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截至2022年6月15日,以高校发文时间为准);

(二)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具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已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高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已纳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的高校不重复申报;

(六)相关申报材料要本着真实、有效的原则,由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成。

四、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各高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公共服务管理系统(http://ggfw.cnipa.gov.cn:8010/gl/)提交《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部门所属高校直接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高校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需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推荐不多于1家地方高校。通过系统填报和审核材料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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