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政策与简阳市本级其他相关政策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对上级文件中明确要求给予资金配套的,对相同或相似事项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五)本政策自2022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本政策正式发布施行前,原政策《关于印发<简阳市加快推动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府发〔2019〕1号)继续执行。
(七)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奖励的,须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金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申报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本政策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