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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2-06-02 | 3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


 

 

高管理和服务效能,推动国家公园实现智慧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公园应当根据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分区,划为核心 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国家公园范围内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代表性强,核心资源 集中分布,或者生态脆弱需要休养生息的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

第十七条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公园 管理机构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一)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 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 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二)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 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三)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 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

(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有限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


 

 

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 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四)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五)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不破坏生态功能的生态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七)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 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八)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的前 提下开展适度放牧,以及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内开展必 要的经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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