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履职,低质履职”。
四、鼓励监理服务多元化。从2022年7 月1日起,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的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强制实行监理。支持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非强制监理项目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支持大型监理企业积极向全资质(资信)、一体化的全过程咨询模式转型,拓展能力不足的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跨地域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监理企业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施工过程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五、鼓励科技创新应用。鼓励监理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BIM、物联网、VR、AR等数字化技术,强化现场智慧监理能力。通过配置智能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云计算等手段,将数字化采集与智慧化监管相结合,实现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和主管部门对现场质量安全实时管控。鼓励行业协会、专业院校和有实力的监理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培训和数字员工等手段,对监理人员知识短板进行智能识别,有针对性进行专题培训。
六、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厘清施工现场与监理机构的职责边界,主动协调监理单位与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按合同约定授予监理单位必要的权利,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七、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人员配置不得低于《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中的人员最低配置要求,且一个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三人(含兼职总监)。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化配置现场监理办公室,统一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电脑、技术标准及图集等。
八、规范项目监理人员执业管理。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代表后,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非异地工程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须经项目所在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内,项目监理人员变动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