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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开征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科学技术部 | 发布机构:科学技术部 | 发布时间:2022-03-22 | 6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效能,科技部研究起草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fs_swyyc@most.cn,邮件名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邮编:100862),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147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

  附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2022年3月21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章  调查、登记与数据备份

第四章  行政许可、备案和安全审查

第一节  采集行政许可范围与要求

第二节  保藏行政许可范围与要求

第三节  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范围与要求

第四节  出境、对外提供行政许可与备案范围与要求

第五节  许可和备案的工作流程

第六节  快速审批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立案

第四节  听取意见和听证

第五节  审查与决定

第六节  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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