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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9-08 | 2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智能制造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全市智能制造产业聚集,创新产业链、构建生态圈,培育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新动能,增强智能制造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东进” 区域智能制造高地,助推“成都东部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结合简阳产业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统计关系在简阳市产业功能区范围内,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智能制造产业类企业。

第二条 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材料、通用零部件、传动部件、液气部件、伺服控制及传感器、数控机床、机器人、智能成套装备及系统集成、其他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等。

第三条 资金筹措。设立不低于 5 亿元的智能制造产业专项资金和 20 亿元的智能制造产业基金集群,用于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第二章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第四条 降低企业厂房租赁成本。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运营,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第 1-3 年租金给予 100%补助,第 4-6 年租金给予 50%补助。

第五条    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智能制造产业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 50%确定土地年租金起始价。因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三章 全力做好企业培育

第六条   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建成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第 1-3 年奖励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4%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3 亿元(含)-10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4.5%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7.5%给予奖励。第 4-6 年奖励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3 亿元(含)-10 亿元的, 按年销售收入的 2.3%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3.8%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发展,第 1-3 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第 4-6 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60%。

第七条 促进企业发展上台阶。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年销售收入每净增 7 亿元,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符合本政策第七条的,自第七条执行期满后接续享受本条内容)。

第四章 推动集群成链发展

第八条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并鼓励科技资源共享。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企业等在简阳建立面向本市智能制造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实验、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开放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对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补助,最高 800 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对经认定取得省级及以上重大成果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简阳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按照建设经费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的 20%,给予最高100 万元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参与制修订标准。对主导制定智能制造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修订智能制造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人才扶持

第十三条 对年收入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以其薪资个人所得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为基数,第 1-3 年按 100%给予奖励,第 4-6 年按 50%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企业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机构)须承诺 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减少注册资本金、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如发生虚假投资或其他骗取补贴奖励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骗取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由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明确具体标准、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

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后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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