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政策所涉及扶持奖励均为税前,个人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第一条至第三条,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四)企业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由区经科信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区经科信局另行制定,企业上规入库名单由区统计局认定,地方经济贡献由区税务局认定。
(六)本政策自2021 年8 月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7 月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