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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征求《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1-11-02 | 241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等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凉山州科技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培训推广、组织实施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凉山州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七条 州科技局委托凉山州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州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每年创新券资金总额不超过10%的额度作为其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

(一)在我州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签约入驻我州登记备案的国家、省、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的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为我州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管理办法支持范畴。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服务。企业按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2万元、创业者不超过1万元。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按服务总费用的10%进行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当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受理的创新主体按购买发明专利申报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2万元、创业者不超过1万元。

对于服务机构按服务总费用的10%进行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企业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按支出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于服务机构按照每家通过受理的企业所付科技创新券抵扣金额的30%进行补助,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及实名登记备案制形式。采用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方式。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创新券每年申领、兑现、发放,年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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