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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1月7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11-05 | 1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凉山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州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与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根据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以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新情况、新进展,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州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凉山州内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森林康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条 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以及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经监测合格的州重点龙头企业由州人民政府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州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州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森林康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设立登记1年以上。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等,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等。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森林康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并且主营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市)重点龙头企业。

(四)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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