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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能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17-08-01 | 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成经信发〔2017〕1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经信委 成都市发改委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能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经信委 成都市发改委

    2017年8月1日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

    城市产业能级能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和《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精神,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充分利用我省富水富气清洁能源优势,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企业降低能源要素成本,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

    (一)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成立的售电公司开展售电服务,售电公司负责制定优质供电服务细则和企业用电申报指南,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助推我市产业实体经济发展壮大。

    (二)支持售电公司对“东进”“南拓”等重点区域精准扶持,提供优价供电。

    (三)支持售电公司对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等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等未来产业,以及重大招商项目和大数据、IT等高载电产业实施定制化优价服务。

    (四)鼓励售电公司直接与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签订优价购售电合同。

    (五)积极争取省上进一步放宽我市直购电交易、富余电量政策范围,实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直购电交易差异化的精准扶持,鼓励和指导更多的产业园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直购电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二、落实输配电价改革政策

    (六)严格执行四川电网2017年-2019年监管周期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具体标准。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七)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电锅炉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等电能替代项目按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千瓦时(含线损)执行。以上电能替代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到户电价由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两部分组成。

    (八)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四川电网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1.2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1.87分/千瓦时,我市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子公司改分公司”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按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实施天然气供给精准支持

    (九)支持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由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市经信委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安排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十)对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纳入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企业用户,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具体气价优惠方案,采取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或阶梯价格等方式实施优惠。

    (十一)市经信委定期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支持缩短企业天然气预付款和结算周期,降低企业综合用气成本。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科学核定配气价格,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特别是工业配气价格。

    (十三)鼓励支持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经营企业通过谈判、协商等多种形式,建立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浮动机制。

    (十四)鼓励在产业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放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余电上网电价。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解读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苏洪波;联系电话:61885831

    沈江波;联系电话:61885832

    刘新宇;联系电话:6188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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