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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10-08 | 18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眉府办发〔201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对新引进投资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完成总投资50%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按30万元/个、50万元/个、100万元/个、200万元/个、500万元/个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在县(区)或园区,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新引进投资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完成总投资50%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分别按20万元/个、50万元/个、100万元/个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在县(区)或园区,用于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改造,且在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50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10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四、对市级及以下年贡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市级及以下年贡献额500万元及以上且年净增额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

五、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兼并重组后,产值、税收仍留在眉山的工业企业,其新增增量部分,连续三年按照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将总部迁入本市且全部市外分支机构(3家以上)均结算在本市的限额以上服务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首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本土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全部市外分支机构(3家以上)结算在本市且市外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达到1亿以上的,首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总部在市外的服务业分支机构单独成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首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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