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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0-12-15 | 1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创新券资金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券资金由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发放和兑付情况,提出经费预算商市财政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照审定金额在眉山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创新券发放额度不得超过眉山市本级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总额,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收回。

第十一条 创新券限申领的创新主体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创新主体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申领兑付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如下:

(一)企业、服务机构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地址:http://cxq.scstl.org(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

(二)服务机构上传相关服务产品至服务平台,供所需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

(三)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需购买的科技服务产品并签订合同书后,提出申领创新券,并将合同书上传服务平台。

(五)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创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证明;

(六)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合作高校、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合作联盟提供合作、备案证明;

(七)创新主体、服务机构在服务合同完成后,将凭证、发票上传至平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市财政局按不超过创新主体购买服务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创新券每年对单个创新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3万元,合作联盟、高校、科研院所2万元、创业者1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兑付清单在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将科技创新券补助金额发放至创新主体。

第十六条 创新券补助实行全年受理,每年1-11月受理的创新券补助,公示后当年兑付。12月受理的创新券补助,由次年公示后兑付。

 

第七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二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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