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创新券资助范围
(一)研究开发、科技转移服务方面。研发设计服务、委托研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与实验发展服务、科研设施使用服务(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以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租赁共享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方面。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等检测服务,产品配方改进、工艺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检测服务)、技术类资质认证服务(各类产品/新技术认证及认证测试)等。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执法检查、商业验货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申请及兑现范围。
(三)科技咨询服务方面。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为科技研发活动提供可行性研究、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科技文献检索等。
(四)其他服务方面。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资助标准
创新券每年申请及兑现 1 次,资助比例不超过单项服务合同总金额的 30%,额度上限为 10 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章 申请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创新券申请及兑现流程
(一)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通知,企业根据创新券资助范围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雅安市科学技术局提交《雅安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审批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雅安市科学技术局、雅安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雅安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
(一)《雅安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审批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科技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的复印件;
(六)与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附件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雅安市财政局依据雅安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申请及兑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创新券资金接受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创新券的支持。
第十四条 在创新券申请及兑现过程中,对材料申报不实,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兑现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