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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09 | 17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十)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川办发〔2020〕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所在地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责任单位: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十一)增强融资担保增信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融资拓宽反担保物范围,免收担保费,担保费用补助由市财政承担50%,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担保公司)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在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由市、县财政按30%、70%比例按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由市、区财政按70%、30%比例按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不算作逾期。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担保公司)

国家和省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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