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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12-31 | 2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3.推动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三章 推荐和申报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款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雅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中所称“同行专家学者”,是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在科技岗位工作的同行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项目,归类于本细则第九条科学技术研发与示范项目的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由使用单位出具其功能稳定可靠的证明。其中:1.工业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2.农业成果(含林、牧、渔)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区域性和生产性试验或应用一定周期;3.成果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归类于本细则第九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优秀项目,已实施成果转化推广2年以上,不仅量大面广,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项目(含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经2年以上实施推广后,重新取得重大成效的项目)。

归类于本细则第九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必须转化推广示范2年以上,出具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候选人、候选单位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第十五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并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

第十六条 市内单位与市外、省外、国外合作,主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类项目,可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项目,如其完成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转化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同一项目推荐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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