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1.奖励金额
市级证券业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奖励内容
交易额50亿元以下奖励0.2万元;交易额50亿元(含)至100亿元奖励0.5万元;交易额100亿元及以上奖励1万元。未完成市政府下达全年交易额基本任务的,不计发当年奖金。核算出的奖励金额超过规定上限的,各机构奖励金额同比例缩减。
(四)融资担保公司
1.奖励金额
融资担保公司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奖励内容
截至考核年度年末,在保余额每1千万元奖励0.05万元,当年在保余额每净增1千万元再奖励0.1万元。担保余额未达到1千万元的部分不计奖。
三、奖励实施
(一)成立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和雅安银保监分局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审核组,对上年度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等,由审核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由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负责统计初审;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由市金融工作局、雅安银保监分局负责统计初审;证券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统计初审;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数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统计初审。审核组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公平。
(四)奖金的使用由各被奖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实施。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印发的《雅安市银行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试行办法》(雅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