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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1-12 | 2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新创业政策,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落实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科研事业单位将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租赁使用,可视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所获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后可作为横向科研项目收入,用于激励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并由主管部门专项核增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开辟产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有序承接省上下放的高级职称评审权,适时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主体、专家评价为重点、社会评价为补充的产业人才综合量化评价机制。

九、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市财政按增长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市财政科技计划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2%的在库规模以上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每户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投入稳定增长的刚性约束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考核。

十、推动金融资本支持研发创新。开展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市财政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市财政分担的单笔贷款损失最高达40%。对企业融资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或基金费用,市财政给予其实际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而进行的信用评级费用,市财政给予其实际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而进行的评估费用,市财政给予其实际发生额的50%、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鼓励县(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引导基金形成的项目增值等按增值部分的1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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