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向参与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督促设奖机构予以清退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立即终止评审工作,取消评审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