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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19-07-09 | 3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按规定缴纳社保,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的有关单位。

(二)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各县(市、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三)申报流程

1.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相关单位依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奖补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直属及在乐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受理奖补申请并初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奖补事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审、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补事项及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四)申报单位需提交的共性材料

1.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奖补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税收、社保相关证明材料(高校、院所、市级有关单位等不需要提供)。

二、申报领域及要求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申请对象

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励内容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再次认定的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上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②其他有关材料。

2.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申请对象

市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励内容

对市外整体迁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乐山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补。

新迁入企业每年对地方财政收入市、县(市、区)分享税收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贡献的10%进行奖补。

(3)申请材料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②整体迁入相应证明材料;③税收贡献证明材料;④其他有关材料。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励

(1)申请对象

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励内容

对自企业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申请材料

①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②近三年度相关审计报告;③近三年纳税申报表;④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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