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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条支持政策的通知
当前位置: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条支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
乐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09-12
|
1739
次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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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
乐府发〔2018〕1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乐山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条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乐山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条支持政策
为促进军工科技和产业在我市聚集发展,建成全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91号)、《科技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引进的军转民、民参军产业项目。
市内现有军民融合企业新增投资部分,以及经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认定的涉及军民融合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二、政策支持
(一)项目落地支持。项目按期投产并正常纳税,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扶持。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留成部分,以合法合规形式适度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发展。
(二)要素保障支持。项目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在确认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差别化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积极争取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和天然气转供改直供等政策,为企业提供优惠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要素价格。
(三)财政贡献奖励。项目按期投产5年内,根据企业对市、县财政贡献情况,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以合法合规形式给予补贴,用于技改升级、创新研发、环境保护、员工培训等。
(四)融资支持。在全市工业绿色转型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额度,给予连续三年贷款贴息支持,第一年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第二年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0%、第三年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0%补贴标准执行,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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