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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对获得补助的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对违规支出补助资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将该单位列入失信名单,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内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