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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7-11 | 1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市府办发〔202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1日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推进中国(泸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根据《中国(泸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川府函〔2020〕15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 加大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培育 

  (一)支持做大跨境电商企业经营规模。市商务会展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规模,结合各跨境电商分园区承担的跨境电商交易额目标任务和资金申报情况,按年度下达切块资金,用于对区域内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进口等扩大进出口规模的事项进行鼓励。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财力,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综合供应链企业,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商议扶持政策。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升规入统”。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并履行统计业务。各跨境电商分园区根据现有政策对企业进行补助。

  二、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四)支持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与优质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合作,建设泸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泸州专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备案、四单推送、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对搭建和运营泸州专区产生的费用,在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中予以倾斜。

  (五)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自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用以开展跨境电商线上交易和服务相关企业入驻开展业务。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对辖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交易平台建设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三、推进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六)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通过租用或自建的方式建设海外仓,服务于企业海外市场。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对辖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外仓的租用或建设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七)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加涉外展会。积极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等外向型展会,以及京交会、上交会等服务贸易交易会,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对接客户、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参展产生的展位费及人员费,在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中予以倾斜。

  (八)支持出口投保信用保险。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中予以扶持。对自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将上一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纳入统保平台,对统保平台保费给予全额扶持。

  四、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引进培养

  (九)支持中高等院校开展专业教育。支持中高等院校在泸州市开设跨境电商专业(或面向泸州跨境电商企业开设订单班),鼓励各跨境电商分园区推荐吸纳跨境电商专业学生就业。

  (十)支持建设跨境电商创业孵化中心。支持建设以实训实操中心、初创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联合办公为主的跨境电商创业孵化中心,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对辖区内的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运营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培训。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面对个人以及面对企业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可对辖区内开展跨境电商培训的机构按其培训方式与培训时间给予一定补助。

  五、创新监管服务

  (十二)推行便利化通关模式。泸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可简化申报程序,且海关对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 “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同时,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十三)扩展跨境电商收结汇优惠范围。支持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开设外汇结算账户,通过银行办理贸易收结汇、购付汇,不受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限制。鼓励第三方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结算服务。

  (十四)推动出口退税便利化。对泸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核心区内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之前,税务机关提前介入,将出口退税申报后进行的一系列核查、服务程序(包括实地核查、对供货企业核查和备案单证核查)前置,缩短出口退税流程时间,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六、做实发展保障

  (十五)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各项部署,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压缩投资项目审批周期和企业开办时间。

  (十六)强化要素保障。健全跨境电商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市级跨境电商发展工作统筹。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细化操作方案,及时兑现政策资金。跨境电商综试区核心区及各分园区要强化要素支持,在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园区建设、配套设施、用地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措施。

  七、附则 

  (一)享受本市以上各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是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且诚信经营,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对泸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按照程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

  (三)政策中明确可由各跨境电商分园区予以补助的项目由各跨境电商分园区根据财力进行统筹。政策中明确争取中央、省级资金予以补助的项目根据当年中央、省级外经贸资金的方向以及规模进行统筹。

  (四)支持各跨境电商分园区制定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五)本政策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名词解释

  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务活动。

  1210模式:“1210”为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9610模式:“9610”为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9710模式:“9710”为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9810模式:“9810”为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B2C:Business-to-Consumer,即企业对消费者。

  B2B:Business-to-Business,即企业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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