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单位)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合作企业、机构开展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在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活动;建立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在我市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工作档案;及时整理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信息,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工作协议情况和工作成效,强化业绩贡献、技术创新、引领带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津贴和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核拨工作津贴补助并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政府顾问和特聘专家工作职责的;
(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津贴补助。市财政给予政府顾问每人每年2万元、政府特聘专家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津贴补助。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需进行奖励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单位)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薪酬待遇。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若参与我市项目合作,主管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的薪酬待遇保障,按照项目合作相关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以及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激励方式。
(三)保障服务。主管部门(单位)要为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提供必要的交通、住宿等保障服务。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可按《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入住人才公寓、科研配套经费等柔性引才政策。
第十六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津贴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年度考核情况,将工作津贴补助拨付各主管部门(单位),各主管部门(单位)应专款专用及时将工作津贴拨付给顾问专家本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的顾问专家聘请制度,建立柔性引才用才机制,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汇集高端智力助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