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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5 天, 无异议后行文认定,对经认定的智能工厂企业及数字车间授牌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2 年。
附件:崇工经领办〔2020〕24号关于印发《崇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州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