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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1-06-29 | 2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崇府办函〔2021〕23 号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 有关单位:

《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已经 2021 年 5月 8 日市政府 9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6 日


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激发社会创造,释放经济活力,助力崇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60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以下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第一章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鼓励发明专利创造。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对专利权人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给予 50%的资助。四川省、成都市有同类资助的,予以扣除。

第二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对获评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给予中心建设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 20%的配套资助。每个培育中心当年资助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三条 支持发明专利转移。企业通过成都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获得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转让或首次许可的发明专利,属非关联交易并在崇州市内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金额 5%的一次性资助。单项交易资助不超过10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实施专利转化。企事业单位对自有专利实施转化,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金 30%的配套资助。

企事业单位对自有发明专利实施转化形成产品,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 3 年内,该产品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达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给予 10 万元资助,达到 30 万元后每多增加 30 万元(含 30 万元)给予 5 万元资助,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产品包含多项发明专利的,不重复计算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提高商标知名度。对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 鼓励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7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7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运用。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权利人,分别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崇州市内已经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给予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三项总费用10%的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请求人) 主动维权,积极参与解决专利、商标、版权侵权纠纷,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原告(请求人) 维权代理费 2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 5 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向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提供专业支持。崇州市内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和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的维权援助机构发挥专业化作用协助调解崇州市内专利、商标纠纷并得到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每件给予 3000 元资助;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库的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并得到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每人每件给予 1000 元资助。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7 万元、5 万元资助, 对通过定期考核复验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示范称号的单位,按新认定单位资助标准的 50%给予资助。

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资助,对通过定期考核复验继续保持知识产权优势称号的单位,按新认定单位资助标准的 50%给予资助。


第五章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二条 培育崇州市内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对在崇州市内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实行五年资助。连续开办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该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前三年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对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 60%资助,后两年每年给予该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当年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对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50%的资助,对同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5 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在崇州市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对崇州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托管服务超过 50 家(其中崇州市规模以上企业超过 30 家)的,经评审认定,给予 3 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资助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崇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第十五条 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对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违规申报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的规定进行处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由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自 2021 年 6 月 26 日起实行,有效期5 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7 日印发



附件:
崇府办函〔2021〕23号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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