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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1-06-29 | 25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资助,对通过定期考核复验继续保持知识产权优势称号的单位,按新认定单位资助标准的 50%给予资助。


第五章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二条 培育崇州市内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对在崇州市内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实行五年资助。连续开办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该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前三年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对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 60%资助,后两年每年给予该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当年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对地方经济贡献崇州市级实得部分50%的资助,对同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5 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在崇州市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对崇州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托管服务超过 50 家(其中崇州市规模以上企业超过 30 家)的,经评审认定,给予 3 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资助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崇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第十五条 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对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违规申报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的规定进行处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由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自 2021 年 6 月 26 日起实行,有效期5 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7 日印发



附件:
崇府办函〔2021〕23号关于印发《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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