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申报企业的资质和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初审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审计评估。
(二)审定。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评审合格后,报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结果予以拨付。
四、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委,市人武部,市级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崇单位。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