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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03-08 | 26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级各部门:

《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

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彭州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安居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并经市人社局认定的或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认定的相当于A、B、C、D类层次的特殊人才租售。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面向与注册在本市工业园区内的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市人社局认定的产业高技能人才配租。

第三条  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组织实施以及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等工作。

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以下简称“市人才安居办”),负责指导、协调人才安居资格认定、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考核等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彭州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人才安居各项工作。

第二章  准入

  第四条  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并经市人社局认定;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五条  申请租住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或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经市人社局认定;

2.与本市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三章  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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